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249号
申请人:北京华威**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肖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易县阳元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春军。
申请人北京华威**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存款867500元,保全金额8675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867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存款867500元。
保全费4857.5元,申请人已缴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长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