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127号
原告:河北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军,经理。
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今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董锡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蔡亮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