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4民初5166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豪矿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16号银山小区30栋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NBUTDX2。
经营者:孙佩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阳元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1082504908。
法定代表人:敬云江。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豪矿起重设备经营部诉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柳南区豪矿起重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豪矿起重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1元,保全费398元,共计7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豪矿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黄其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覃双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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