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阳元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1082504908。
法定代表人:敬云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瑞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垚
书 记 员 张拴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