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4民初66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阳元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1082504908。

法定代表人:王春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志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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