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4民初66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阳元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1082504908。
法定代表人:王春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志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张拴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