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建国,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建国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定***直隶中医院古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位于保定市的北京***直录中医院门诊楼及门诊楼车库施工工程。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与被告黄建国签订了承建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黄建国又将该工程的顶棚木龙骨制作安装工程的施工转包给了原告,该工程已经于2019年10月份完工,经2019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黄建国核对,总工程款为11万元,期间已经支付了30000元,剩余80000元未支付,被告黄建国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黄建国索要,被告黄建国总是怕影响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怠于主张债权,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保定市,属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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