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区2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2日,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上诉人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采纳的证据存在冲突。本案发回重审应进一步核查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令梅
审判员***
审判员杨立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