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深圳市坪山新区。
上诉人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设的九个四级案由之一,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只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以施工行为地为准。本案,分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呼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