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紫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2108914。法定代表人:邹玉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文,北京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康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96420A。法定代表人:丁华明。
保证人:丁华明,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民终5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支付工程款1982586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589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051元,以上各项合计226661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由于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9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只需支付工程款本金135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30万元,两项合计165万元。
二、人民法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划拨。被执行人承诺剩余款项135万元按下列期限及数额支付:2019年7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还款15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还款25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35万元。
三、执行和解履行期间,本案暂缓执行并作终结执行处理。被执行人保证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数额还款,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或者未足额还款的,被执行人自愿以延期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计付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就延期未付工程款以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放弃要求申请执行人开具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汇福悦榕湾项目外墙石材及石材一体板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发票的权利。
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丁华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自愿对被执行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或者未足额还款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丁华明。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申请屏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措施。
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法院备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以执行和解协议替代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暂缓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且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本案实际执行费13490.58元已由本院扣缴;同时,根据上述和解协议约定,还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保证人如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明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钟广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