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8728号
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247121-7。
法定代表人闫学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超,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马继文,经理。
被告董志成,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被告董志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