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

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与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8728

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247121-7

法定代表人闫学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健超,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马继文,经理。

被告董志成,男,1960820日出生.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被告董志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7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市直埋保温管厂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