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

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与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5680

原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马继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江,男,1956113日出生。

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4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普,男,1969831日出生。

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河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宋春波,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普,男,19698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4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电建设备安装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