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792号
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2209L,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法定代表人:董军。
被申请人: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0457385P,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2幢10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大丰。
被申请人:陈红卫,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红卫、**的银行存款21108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红卫、**的银行存款21108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6元,由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