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820号
原告:李高中,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广场2幢10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高中与被告***、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635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22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高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535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高中工资人民币75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高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李高中负担120元,由被告***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