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7446号
原告:李高中,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广场2幢10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李高中与被告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高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李高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