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477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圆润商务大厦A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勇,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勇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千五百九十八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 80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28元(已交纳),由被告刘勇负担116 3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勇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4月、10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勇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内蒙古市房产五套。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浦发银行设有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执47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