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权,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胡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26民初3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0160元,如被告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以41016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6元,由被告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到庭谈话。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在另案中被冻结,本案中无法扣划。
4、被执行人淮安东鼎文化商旅贸易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名下登记的不动产设置有高额抵押或因涉及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已在另案中被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
5、经颜士跃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2020)苏0826执3100号案件已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
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并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设置有抵押权或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中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完全实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26民初3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洋
审判员  唐堂
审判员  王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昊
书记员吴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