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6735号
原告: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A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原告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2022年3月3日,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东方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