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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1101017355511963,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楼;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911406001114151965,住朔州市开发北路西。 本院在执行迈森(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14日的《关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分区域管理整合实施意见》文件载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朔州煤电公司(原同煤集团朔州煤电公司)合并。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人事权、财务权均归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朔州煤电公司(原同煤集团朔州煤电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实际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朔州煤电公司(原同煤集团朔州煤电公司)的法人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