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69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554889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2942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299479Q。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二、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国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立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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