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1802号
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华,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 557元,由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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