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399号
申请人: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21253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金湖国际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18号楼24幢-1至3层全部房屋。申请人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6396423万元,并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18号楼24幢-1至3层全部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