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9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21253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礼士胡同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平,**市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金湖国际度假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了(2022)京0114财保39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本院查封了****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昌平区顺沙路18号楼24幢-1至3层全部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京(2022)昌不动产权第0003155号]。上述保全措施后,**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与**金湖国际度假村有限公司、****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述保全措施转为诉中保全措施,**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1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后****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昌平区顺沙路18号24幢-1至3层全部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财保399号民事裁定书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昌平区顺沙路18号24幢-1至3层全部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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