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6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11号院2号楼15层1507。
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鹏涛,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姜保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由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丽杰
审 判 员 高宝钟
审 判 员 王 佳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