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3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丰喜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11号院2号楼15层1507室。
法定代表人:孟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以下简称迁安市老干部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祺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迁安市老干部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荣、被上诉人华祺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迁安市老干部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华祺洋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华祺洋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组织验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办理各部门相关手续是被上诉人华祺洋公司的义务,发包方仅是起协助作用。专用条款第二条第8款8.1(9)明确约定,发包方协助办理与地方各部门的相关手续。根据此条,办理各部门的相关手续,是承包方的义务,发包方仅起协助作用。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需要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等],华祺洋公司作为专业部门对需要的材料是明知的,而该公司迟迟不交足全部资料,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未经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也正是因此,上诉人拒付剩余工程款。3、通用条款第九条第32.1款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专用条款第32条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时间为竣工结算后30日内。事实上双方未进行竣工结算,华祺洋公司也未提供竣工图。在一审中,华祺洋公司当庭提交的竣工报告至今仍在其手中,足以说明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交付上诉人完整的竣工资料。4、华祺洋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真实性。首先,该报告没有出具的时间,对于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没有标注。其次,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二)、竣工验收情况均为空白,据相关责任人及相关单位了解,当时签字及盖章均为空白表格,是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验收而准备的。5、一审法院认定自2010年10月19日起支付利息理据不足。首先,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不支付剩余款项,才需支付利息。但华祺洋公司未交付上诉人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其次,剩余工程款包括3%的质保金,而质保金依合同约定,退还日期质保(一年)期满后14天。
华祺洋公司答辩称,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9款的约定,公安机关消防验收不属于被上诉人的义务,其无需配合上诉人迁安市老干部局办理公安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2、被上诉人已提供了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迁安市老干部局明确认可被上诉人提交资料齐全有效,工程合格并加盖了公章,其主张被上诉人未提交全部资料与事实不符。3、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承认该工程于2010年2月已经交付使用,交付时间即为竣工时间和工程款应给付时间,以此计算质保期也已经届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合理合法。4、迁安市老干部局主张的6份材料中,1-5项均为设计单位应出具的材料,被上诉人作为施工人没有义务为其准备工程设计相关材料,验收报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报告最少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上诉人主张其没有竣工验收报告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程序不符。
华祺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迁安市老干部局给付消防工程款128950.66元;2、依法判令迁安市老干部局给付延期付款滞纳金(自2010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由迁安市老干部局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7月26日,华祺洋公司从迁安市老干部局处承包了迁安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综合楼的消防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即1228950.66元。通用条款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010年2月,上述工程投入使用。2010年9月20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就上述工程共同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迁安市老干部局已给付华祺洋公司工程款110万元。迁安市老干部局尚欠华祺洋公司工程款128950.66元。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工程。案涉工程竣工且已经迁安老干部局验收合格,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华祺洋公司工程价款及利息。判决:一、被告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给付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工程款128950.66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华祺洋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被告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上诉人迁安市老干部局在二审中提交了工程验收的材料清单,证明该清单中8-12项材料在被上诉人华祺洋公司手中,由于所有的设计蓝图都用于给该公司施工。华祺洋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定。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份不能证明迁安老干部局有理由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华祺洋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经过发包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立单位等进行验收合格。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迁安市老干部局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迁安市老干部局主张的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验收的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迁安市老干部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上诉人中国共产党迁安市委员会老干部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蒙蒙
审判员 孙乾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