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2564号
原告:北京***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11号院2号楼15层15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宁波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地控股集团宁波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成 龙
审 判 员 许 波
审 判 员 苏 相 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佳 宁
书 记 员 **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