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20453号
原告: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卫,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 。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才,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国明,总经理。
原告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涂料公司)诉被告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置业公司)、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装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川涂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卫、靳然,被告泰禾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才,被告新兴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川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我公司票据号为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45 245.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5 245.8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我公司收到新兴装饰公司背书给我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xxx,票面金额45 245.86元,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4月8日,出票人是泰禾置业公司,出票日期是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5日,泰禾置业公司将该汇票给付给新兴装饰公司,2019年5月6日,新兴装饰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我公司,2019年7月26日,我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雅安市弘利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利展公司),2019年7月30日,弘利展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成都科通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通化工公司),科通化工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8日和2020年4月15日两次提示付款,均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2020年5月20日,我公司同意将该汇票票面金额45 245.86元清偿给弘利展公司,现已清偿完毕,我公司依法取得票据追索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泰禾置业公司辩称,电子汇票系我公司开的,我公司确实没有兑付,未兑付原因系余额不足。
被告新兴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海川涂料公司及泰禾置业公司都没有业务关系,案涉汇票只是一个案外人挂靠在我公司,整个过程我公司都不清楚,海川涂料公司与泰禾置业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泰禾置业公司向新兴装饰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面信息显示:出票日期2019年4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4月8日,票据状态拒付追索清偿,票据号码xxx,出票人泰禾置业公司,收款人新兴装饰公司,出票金额45 245.86元,可再转让,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经过多次连续背书转让,2019年5月6日新兴装饰公司为该汇票背书,被背书人为海川涂料公司;2019年7月26日,海川涂料公司为该汇票背书,被背书人为弘利展公司;2019年7月30日,弘利展公司为该汇票背书,被背书人为科通化工公司;科通化工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和2020年4月21日提示付款,泰禾置业公司均拒绝签收,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2020年6月10日,海川涂料公司向弘利展公司付款45
245.86元,用途载明:承兑汇票追索清偿款,对案涉汇票进行了清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付款人应在汇票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支付票据对应的款项。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泰禾置业公司为新兴装饰公司开具汇票,新兴装饰公司将其持有的汇票背书给海川涂料公司,后案涉汇票经过多次背书给科通化工公司,科通化工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海川涂料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对案涉汇票进行清偿,泰禾置业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新兴装饰公司作为背书人,海川涂料公司有权对上述两公司行使追索权。故海川涂料公司要求泰禾置业公司及新兴装饰公司连带支付45 245.8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45 245.86元及利息(以45 245.8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