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

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2民初11346号
原告: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卫,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殿启,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项立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男,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国明,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与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卫、陶殿启,泰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泰禾公司给付票面金额25万元,新兴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要求泰禾公司给付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利息损失,新兴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计算方式是从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泰禾公司、新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海川公司收到新兴公司背书给海川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4月8日,该汇票的出票是人泰禾公司,该汇票在2019年4月1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家湾支行办理了提示承兑。汇票到期后海川公司对银行承兑被银行拒付。海川公司认为被告应按照票面金额给付款项并承担迟延给付的利息,故诉至法院。
泰禾公司辩称,汇票是我公司出具的,但是现在公司资金紧张,希望原告宽限付款日期。对利息损失和所有诉求法院依法判决。
新兴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海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海川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4月8日,出票人为泰禾公司,收款人新兴公司,票据金额为25万元,能否转让:可再转让。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9年4月10日。票据号码:230***434。提示承兑信息中显示承兑人名称为泰禾公司,提示承兑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提示收票信息中显示收票人为新兴公司,背书中背书人名称为新兴公司,被背书人名称为海川公司,背书日期为2019年5月6日,不得转让标记为可再转让,票据状态为期内拒付。
海川公司称其在泰禾公司承接工程,工程施工是从挂靠在新兴公司的一个主体接到的工程,发票开给新兴公司,海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新兴公司取得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新兴公司称其公司的业务员孙晓红将本案诉争的汇票拿到公司,后经过海川公司同意业务员孙晓红将票据转给了海川公司。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本案中,海川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拒绝承兑,海川公司有权向背书人新兴公司及出票人泰禾公司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泰禾公司及海川公司应对汇票金额25万元及自汇票到期日后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天津海川信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
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