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417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国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黄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