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园民初字第2802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3号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6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