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9340号
原告: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5号13幢二层2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大慧。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
原告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文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