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63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5号13幢二层2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大慧,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2028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86.5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86.58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86.5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