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014号
原告: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四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联集利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1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集利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