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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9026民初791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叉河水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94902481F。
法定代表人:丁进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明,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
法定代表人:梁海洪。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陶美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郑茜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茜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沈洁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