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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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1)琼0106民初12972号之一



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南海大道省气象台往西1.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66094822。



法定代表人:何代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栋紫薇苑1-03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ANU862。



法定代表人:梁海洪。



被申请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



法定代表人:梁海洪。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荷,公司员工。



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琼0106民初1297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7968.57元的财产,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向法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7968.5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主持,各方达成调解,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海南永煌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7968.57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徐晓惠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沈德宇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姜亚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李益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芳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