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琼02民终949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02民终9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大道4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海南瑞泽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1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六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瑞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就六建公司与瑞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第二项要求六建公司向瑞泽公司支付保函费(诉讼保全担保)17621元,六建公司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根据六建公司与瑞泽公司签署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第五条第3款,虽然双方约定了因六建公司逾期付款将支付瑞泽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对该费用进行了列举,但其中提到了保全费并未说明保函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包含在其中。由于瑞泽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决由六建公司承担,又因案涉合同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负担并未作出约定,故不应由六建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综上所述,请支持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审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65,536.98元及利息(以8,065,536.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保函费(诉讼保全担保)17,621元由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3475.55元、保全费5000元(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5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 洁 书 记 员 ***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7日印制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