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60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UQJJ3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椰海粮油市场南区17栋11号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413N,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71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762.32元;二、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1762.3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四、驳回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36元(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289.68元(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60630.52元(含本金141762.32元、利息7139.38元、迟延履行利息1592.37元、保证金5000元、保全费1289.68元、案件受理费1689.36元、执行费2157.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0630.52元。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60630.52元中的156783.75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鸿呈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1689.36元作为案件受理费、2157.41元作为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