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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2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海南鑫润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10732N,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与振发路交汇处西北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韩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伊,北京众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09J,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京鸿基首郡3号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柏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名亮,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孜,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鑫润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鑫润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鑫润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保全费392元由原告海南鑫润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欧阳天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梁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茵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王礼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