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缤纷四季园林有限公司

北京缤纷四季园林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奶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57439号
原告北京缤纷四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黄港村6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奶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奶西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北京缤纷四季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奶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订立《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奶西村桔园主题项目绿化工程,工程地点:奶西村桔园主题项目周边及园区内,工程内容:平整场地及绿化种植、广场铺装、草坪砖铺装。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双方协商增加工程项目。工程总面积:绿化94026.5平方米,铺装30026平方米。合同工期: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10月1日。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金额为16801408.86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合同生效后15日内累计支付合同承包总造价的30%,即5040422.66元;完成合同内工作量后15日内累计支付合同承包总造价的60%,即10080845.32元;工程结算评审结束后7日内,累计支付合同承包总造价的95%,即15961338.42元;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和绿化工程保修期均为一年。该工程2011年10月1日进行了竣工验收、结算并交付,结算工程价为16801408.86元。至2012年9月30日工程一年保修期已满。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付款4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6401408.86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16401408.86元;2、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01408.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保修期满至次日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合同没有异议,工程也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没有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提交原始合同、预算和结算审计报告、验收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也没有经过审计。在原告交齐上述材料后,余款我方是同意支付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奶西村桔园主题项目绿化工程”,工程地点奶西村桔园主题项目周边及园区内,工程内容“平整场地及绿化种植、广场铺装、草坪砖铺装”。工程总面积绿化94026.5平方米,铺装30026平方米。开工日期2011年4月27日,竣工日期2011年10月1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金额为16801408.86元,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即5040422.66元;完成合同内工作量后15日内累计支付合同承包总造价的60%,即10080845.32元;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评审手续后7日内,被告累计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即15961338.42元;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满,在原告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原告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本工程的土建工程和绿化种植工程质量保修期均为1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依约履行。2011年10月1日,原告(施工单位)与被告(建筑单位)签订《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工程造价为16801408.86元。
庭审中,就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认可《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也认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付款进度、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均与实际情况相符,但称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应提交结算报告和竣工图,其要求原告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经询被告就此不提出反诉。就工程款金额,被告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未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等需要调整的情况,也认可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0万元。就工程造价,被告认可《工程结算书》上公章的真实性,但称不认可其中所载明的工程造价,“因为预算和结算造价是一样的,没有经过审计”。但经询被告未申请就本案工程造价申请评估。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均认可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为16801408.86元,被告只支付工程款40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16401408.8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可《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但又称不认可其中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金额,不合常理;现双方签订的系固定总价合同,被告也认可双方不存在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形,故其所称的预算、结算未经审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现被告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1年届满后,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现被告认可原告履行合同的期限均与合同约定相符,双方虽未书面确定竣工验收时间,但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1年10月1日,双方已签订《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现原告主张本案工程的保修期系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奶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缤纷四季园林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一千六百四十万一千四百零八元八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奶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缤纷四季园林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一千六百四十万一千四百零八元八角六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4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奶西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