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永万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6311号
原告:海南永万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89-1号泰达天海国际77栋3单元第10层77-3-1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5974220P。
法定代表人:方劭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4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永万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南永万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永万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永万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南永万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符晓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颜晶
书记员  ***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