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黄秀木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26执59号
申请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水尾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6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048.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048.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粟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