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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2)琼96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凌远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马大道88号海南欧洲风情镇办公楼168室。
法定代表人:蒋光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秀英德海钢管扣件租赁部,经营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南边药谷4号房海南省安置农场西边7号铺面。
经营者:陈建国,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洞阳片永固组31号。
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秀英德海钢管扣件租赁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海南岚晴居中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蓝海燕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进平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咸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王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琴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董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