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执59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水尾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6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代偿款873909.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其在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存款2200元,经过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岑巩县水尾镇与其家人共有木箱房一栋(申请人未申请评估拍卖)、在水尾镇与他人共有砖房一栋(系违法占地建筑,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暂不能处理),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死亡,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626执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粟 兵
审判员 潘家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