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执59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水尾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6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至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
二、扣划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元至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粟 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