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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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30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