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17599号
原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沿江北路江北家园小区16幢A单元10层10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奥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奥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