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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海南利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34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利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73600708),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东18号永南苑人栋4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45G),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沿江北路江北家园小区16幢A单元10层10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利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7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利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21,161.74元及利息(以921,161.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129544.32元(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本金921161.7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166981.3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890.8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510.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29544.32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129544.32元中的1116033.9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利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3510.34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