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0105民初6150号
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世纪大道13号醉海轩5层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1AAY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沿江北路江北家园小区16幢A单元10层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4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97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937.22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119784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因承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工业园项目工程,向原告购买天涯牌水泥。2020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D组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天涯牌水泥,暂定总货款为774000元。货款按月支付,被告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时,应承担未付货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被告指派***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经理,由***与原告对接货物的接收及结算事宜。经统计,原告共计向被告发送了价值713752元的水泥,并按照要求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980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93968元,目前尚欠货款11978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目前尚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在结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共尚欠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为人民币119784元(大写:拾壹万玖仟柒佰捌拾肆元整),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诺该笔款项分两期支付完毕。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59892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59892元。(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
二、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双方均不再就本案所涉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还钱,任何一期还款延迟或还款金额不足的,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均可对全部未履行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
4.诉讼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海南隆丽鹏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