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228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富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沿江北路江北家园小区16幢A单元10层10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8.55元(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还3898.28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