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建业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1民终6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4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建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MKP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建业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一建公司仅支付建业达公司662700.82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建业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一建公司对建业达公司提供的证据统计以及双方签订的结算单,建业达公司仅向一建公司供货价值11528233.1元,而一建公司已经支付的金额为10865532.28元,两者相减,一建公司仅欠付建业达公司662700.82元。原审法院认定该事实时仅根据建业达公司提供的对账单认定欠付货款金额有误,导致一建公司多承担了不应支付的货款11020.94元。 建业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采信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在一审中,建业达公司提交了2019年6月17日至2021年10月25日的《海南一建芒果村安置项目工地加气砖、灰砂砖对账单》,确认一建公司累计未付货款金额870529.76元,该笔款项已由一建公司的收货员签名予以确认。建业达公司在最后一次对账后仅于2022年1月28日向建业达公司支付货款196808元,因此至今尚欠货款金额为673721.76元。一建公司主张其欠付的款项为662700.82元,但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查询案卷送达情况,一建公司签收上诉缴费通知书的时间是2023年7月19日,缴费时间2023年7月27日,一建公司缴费时间已经超过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建业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一建公司向建业达公司支付货款673721.76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870529.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27日;(2)以673721.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的货款之日止。暂计算到2022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共计36743.1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一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6日,建业达公司、一建公司签订《加气砖、灰砂砖购销合同》,约定建业达公司为一建公司承建的三亚市天涯区西瓜、芒果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工程提供加气砖、灰砂砖,合同总价为4046000元。建业达公司、一建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货到之日经一建公司指定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建业达公司向一建公司提交结算单,由一建公司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其他章无效)作为结算依据后,一建公司在30日内向建业达公司支付货款至实际供货货款的80%,余款20%待建业达公司最后一批货物供货完成后,一建公司在15天内付清余款,余款不计利息;因一建公司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建业达公司货款,应承担未付货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未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因建设单位逾期付款给一建公司,导致一建公司逾期付款给建业达公司的,免除一建公司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2021年2月8日,建业达公司、一建公司签订《〈三亚市天涯区西瓜、芒果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加气砖、灰砂砖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增加1500000元的货物,增加后的合同总价为5546000元,并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付款方式为货到之日经一建公司指定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建业达公司向一建公司提交结算单,由一建公司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其他章无效)作为结算依据后,一建公司在30日内向建业达公司支付货款至实际供货货款的100%;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增加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根据上述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建业达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为一建公司提供加气砖和灰砂砖至2021年10月25日。供货期间,建业达公司、一建公司对《海南一建芒果村安置项目工地加气砖、灰砂砖对账单》均有签字确认。截止至2021年10月25日,一建公司累计未付货款金额为870529.76元。2022年1月28日,一建公司支付货款196808元,尚欠付建业达公司货款673721.76元(870529.76元-196808元)。现建业达公司主张一建公司向其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未果,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建业达公司、一建公司签订《加气砖、灰砂砖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业达公司已依约向一建公司提供加气砖、灰砂砖,一建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一建公司抗辩称未欠付数额应为662700.82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建公司尚欠建业达公司货款673721.76元未付,构成违约。建业达公司主张一建公司向其支付货款673721.7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货款的付款方式,因《加气砖、灰砂砖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根据双方《〈三亚市天涯区西瓜、芒果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加气砖、灰砂砖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货到之日经一建公司指定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建业达公司向一建公司提交结算单,由一建公司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其他章无效)作为结算依据后,一建公司在30日内向建业达公司支付货款至实际供货货款的100%。但一建公司未依该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加气砖、灰砂砖购销合同》约定,因一建公司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建业达公司货款,应承担未付货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未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该条款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因此建业达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报价利率上浮30%无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一建公司未付货款为673721.76元,即未付货款的千分之一为673.72元(673721.76元×0.1%)。违约金按未付货款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高于未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据此违约金应以合同约定的限额673.72元为计。建业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在673.72元的范围内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建业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3721.76元及违约金673.72元;二、驳回三亚建业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一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4.65元,由三亚建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0.7元,由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43.95元。保全费3905.39元,由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建公司欠付货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建公司对于建业达公司一审提交的对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建公司抗辩其欠付货款数额与建业达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相差11020.94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货款差额对应的是哪一笔货款,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查明该事实,故对于该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一建公司自行承担。关于一建公司上诉缴费超期的问题,建业达公司以一建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及一审法院开具案件受理费票据的时间推断一建公司上诉缴费超期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7元,由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