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6民初13281号之一
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南海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RDD2J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多功能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608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81元,由原告海南多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